国资委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
首页|文库|正文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3-12-31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全面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现将《国资委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党支部的设置

(一)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和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二)支委会的产生和组成

1.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通过 ……
继续阅读(剩余:78.8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22542023070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