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属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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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3-12-31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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