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收益[2010]140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