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证券市场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