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首页|文库|正文
字体:| 下载 收藏 | 语音播报
返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5-01-20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
继续阅读(剩余:83.9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06402020102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