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肖婷婷通讯员李大勇范亚琼)笔者获悉,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所谓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根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