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新型腐败具有间接性、隐蔽性、迷惑性,腐败分子往往以市场交易之名行贿赂之实。笔者就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20年下半年,A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约支付5亿元,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在先拒绝支付。案件审理期间,分管该案审理工作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某,向甲公司负责人郑某提出,将登记在其子名下的房产以400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后周某以其子名义和郑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郑某,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郑某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21年上半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帮助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甲公司获得3亿余元款项。后经查明,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该房产市场价为350万元,因当时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