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委派和委托是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常见情形,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委派、委托等相关概念?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总经理办公会能否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受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职,该第三人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我们结合审理的相关案件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委托国家工作人员总经理办公会
「案例简介」
案例一:A公司为国资控股的某期货公司,B营业部为该公司分支机构。2016年4月,A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A公司任命甲为B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B营业部的工作。2016年5月,乙为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