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性质与法律适用情况
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性质与法律适用情况
入库时间:2022-11-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吕汉阳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资委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处处长、研究员吕汉阳

一、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性质

按照《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定义和规则,政府采购是一种以非商业转售为目的的采购行为,其目的在于非商业转售,最终要用于消费,所以更强调规范性,而与之对应的企业采购大部分是为了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故更加强调市场效率。

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不同于GPA中的政府采购,其介于市场化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之间,不同的国有企业又有区别,有时甚至区别很大,但基于商业考虑的市场化原则是国有企业采购的本质逻辑。所以,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本质上是企业采购行为,与市场化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但同时其又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巡视,所以其兼具企业采购与政府采购的特点,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综上不难看出,国有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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