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多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谋利为何定性不同
三堂会审丨多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谋利为何定性不同
入库时间:2024-07-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方弈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特邀嘉宾

王超常州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朱亚中常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黄伟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林青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2005年,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宋某某所送5万元,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但已过追诉时效,如何定性处理?金国祥、费某某等四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业务,为何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金国祥,男,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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