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丨收钱后转为本金让行贿人代持并付息如何定性
以案明纪释法丨收钱后转为本金让行贿人代持并付息如何定性
入库时间:2024-07-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内容提要」

实践中,存在行受贿双方口头约定收送财物后,受贿人在明知行贿人无借款需求的情况下,将约定收受的财物作为本金“出借”给该行贿人并收受“利息”的情形。“行贿人代持型受贿”和“放贷收息型受贿”交织时的行为定性、犯罪数额和犯罪形态认定问题,值得探讨。笔者结合实例分析,当两种行为交织时,应以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判断行为定性,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质判断犯罪数额,以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认定犯罪形态。

「基本案情」

陈某某,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郭某某,A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私营企业主。2012年至2017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郭某某先后承揽多个工程项目并获取巨额利益。2015年1月,郭某某在资金充沛的情况下,主动提出送给陈某某200万元好处费,同时表示可按年利率30%向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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