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股权的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但是现实中,在进入产权交易所前,很多情况下,招标方会提前与某些意向方进行洽谈并形成一些协议或文件。那么,这些提前形成的协议,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所说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呢,是否会因此无效呢?
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这类协议可能是有效的,具体还是要看协议内容来确定。
有一种情况,可以说是明显违法且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