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入库时间:2023-09-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 ……
继续阅读(剩余:66.4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513020231005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