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入库时间:2016-11-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省政府令第1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6年11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新设立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有关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三)具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 ……
继续阅读(剩余:92.7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1523202309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