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资〔2017〕15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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