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准确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范围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