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办发[2004]1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委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18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分析了当前企业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