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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