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