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资委〔2007〕175号
各直管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行为,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均应执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仍执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5〕150号)。
附件一: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