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