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财监字〔2014〕67号
各省管企业: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国资委决定下放省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权限。同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对权限下放后的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予以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及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质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及受托管理企业,实施改制或转让持有股权的(以下统称改制),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其中,省管企业实施改制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企业实施改制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工作由省管企业负责,并不得下放。经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财务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