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