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