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权管理、林地保护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工作,制定林地使用规划,落实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任期目标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