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入库时间:2014-08-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8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防和减少战时空袭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对国防动员和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本规定所称防护,是指采取布局安排、伪装、隐蔽和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抢险抢修等方式,使重要经济目标避免或者减少损害、毁伤的各项应对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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