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防和减少战时空袭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对国防动员和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本规定所称防护,是指采取布局安排、伪装、隐蔽和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抢险抢修等方式,使重要经济目标避免或者减少损害、毁伤的各项应对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