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