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52号令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