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涉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保障护路联防工作经费。
铁路沿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应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