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