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