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