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