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国家对行政裁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裁决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