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和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领导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