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入库时间:2002-06-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控告或者检举。

第四条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继续阅读(剩余:89.8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4634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