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9号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北京市审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