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0号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估,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承担立法审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并确定起草责任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