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和医疗费用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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