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未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