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的销售、采购、验收、储存、运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了解药品安全信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药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