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入库时间:2008-09-0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8年9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含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
继续阅读(剩余:93.0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5304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