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31日宁政发〔1989〕4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和部门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三条国家保密机关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学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