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循《暂行条例》和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暂行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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