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