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