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