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勘查、设计、治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