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9号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29号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