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和保障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 ……